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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

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

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

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

1、我国安全生产方针: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的原则。我50多年来制定的颁布的安全生产、劳动保护的法律、法规有280项。

2、重点了解《安全生产法》与从业职员的的相关内容,可以维护自身权益

主要内容:(1)总则;(2)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;(3)从业职员的权利和义务;(4)安全生产监视治理;(5)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;(6)法律责任;(7)附则。

  从业职员的权利和义务:

  权利

①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、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;

②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题目提出批评、检举、控告、拒尽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;③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,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。

  义务

①在作业过程中,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,服从治理,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;

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,进步安全生产技能,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;

③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,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职员或则本单位负责人报告;接到报告的职员应及时予以处理。

  安全治理基础

  安全术语

(1)安全生产: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,保证生产顺利进行。

(2)本质安全: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,即使在误操纵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,也不会造成事故。

(3)安全治理: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,改善劳动条件,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,实现劳逸结合,加强安全生产,使劳动者安全顺利地进行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制措施。

(4)事故: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,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,造成职员伤亡或财产损失。

(5)事故隐患:引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,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治理缺陷。

(6)不安全行为:职工在职业活动中,违*纪律,操纵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。

(7)违章指挥: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或操纵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。

(8)违章操纵: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,冒险进行操纵的行为。

(9)四不放过的原则: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,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、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、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、他人没受到教育不放过。

(10)三违:违章指挥、违章作业、违*纪律

(11)三级安全教育:进厂教育、车间教育、班组教育。

(12)四不伤害:不伤害自己、不伤害别人、不被别人伤害、帮助别人不受伤害。

(13)三懂四会:懂生产原理,懂工艺流程、懂设备构造;会操纵、会维护保养、会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,会正确使用消除器材和防护器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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