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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古代刑法的相关国学常识(三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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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篇:古代的刑讯逼供是怎样的?

关于古代刑法的相关国学常识(三篇)

在封建制度下,断案重口供,为了取得口供,古人创造了一系列讯囚的办法。《魏书》中说:“捶楚之下,何求而不得。”古时的法庭上,往往都放着拶(z n)子、竹篦、夹棍、杠子之类的刑具。夹棍是对男人进行拷问的刑具,是在三根木四面相合的地方各凿圆窝,拷问时在圆窝地方夹住嫌疑人两脚的脚腕,执刑人从两侧用力夹紧,使受刑人疼痛难忍。拶子是对女人进行拷问的刑具,拶子是用五根圆棒二条绳子连起来做成的,把嫌疑人的四指夹起来,然后把绳子勒紧,使受刑人痛苦难忍而招供。审讯拷问的时候使用笞或杖,叫讯囚杖,笞杖由腿和臀分受,愿意由背和腿平均分受的也可以允许,有时犯人背靠柱子,在柱子后边把手绑上,往腿上打。古代酷吏的刑讯方法多种多样,“或有用大棒、束杖、车辐、鞋底、压踝、杖桄( uàn )之属,楚毒备至”(《隋书·刑法志》),“或倒悬石缒其首,或以醋灌鼻,或以铁圈箍其首而加楔,至有脑裂髓出者”(《资治通鉴》),还有用竹签子刺指(“签爪”)、吊发、熏目、烙铁、油纸烧足趾等名目。

  第二篇、古代犯罪可以花钱免刑吗?

古代刑法中允许犯罪的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抵免刑罚,这个制度就是赎刑。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,《尚书·舜典》说“金作赎刑”。战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,案情有疑问而无法查清、定罪量刑遇到困难无法确认或者犯罪者“意善功恶”时,墨、劓、刖、宫、大辟都可以用金抵免。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,允许用纳钱、出缣、输作赎免刑罚,汉惠帝时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去死罪;汉武帝时纳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,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,但由于家贫不足以自赎。隋唐以后,赎刑形成了非常严密具体的制度,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的数量,哪些情况适用赎刑制度也做了明确的规定。唐朝时,应当议、请、减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员亲属,犯流罪以下的,都可以用金钱赎罪。清朝时,官员犯笞、杖、徒、流及杂死罪的`都可以纳赎,老、幼、废疾及妇女犯徒刑罚的收赎,官员正妻、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可以赎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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